【财务】bat365在线平台网站学生收费及结算管理办法(修订)
2018-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和《华南理工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工财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就读学院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非学历培训班学生。

第三条 学院在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收费及结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院各类学生收费项目须按学校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和收费。

第五条学院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培训学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校内、外办学单位截留、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第六条 学院收费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学院相关部门、合作办学单位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学院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获批准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办公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各类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院向学校财务处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校内、外合作办学单位应督促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学费如有减免,应在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减免金额。

第十条 春季开学月份为3月,学期结束月份为7月;秋季开学月份为9月,学期结束月份为下年度的1月,全年度在读时间为10个月,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收取。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缴纳时间规定:

  1.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缴纳学费。

2.成人教育老生,每年15日开始缴纳学年度学费

3.网络教育老生,春季入学的每年15日开始缴纳学年度学费;秋季入学的每年620日开始缴纳学年度学费。

4.自学考试老生,春季入学的每年21日开始缴纳学年度学费;秋季入学的每年81日开始缴纳学年度学费。

5.公开学院老生学费缴纳时间为每年81日至秋季学期开始日。

6.非学历培训班学生住宿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7.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按“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学籍变动涉及学费标准或应收金额变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专业、转教学点:

    1)在第一学年度转专业、转教学点的,按新专业、新教学点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2)在第二学年度转专业、转教学点的,第一学年度收费标准不变,第二学年度按新专业、新教学点标准收取。

    3)在第三学年度转专业、转教学点的,第一、二学年度收费标准不变,第三学年度按新专业、新教学点标准收取。

    因当年度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应收差额,多交金额在下一学年度学费缴纳时进行抵减,少交金额在当年度补齐。

    2.学籍变动学费抵缴及减免

   1)因学生个人信息录入错误导致重新入学,旧学号下所缴学费全额抵缴新学号下应缴学费。

   2)学费减免,按申请批准的免修学分计算减免金额。

第十三条非学历培训班学生按培训项目备案标准缴纳培训学费,学费减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退费由学院统一办理。

1.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申请退(休)学学生,通过登录学习平台提交退(休)学申请,退(休)学申请表由教学点打印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院相关部门办理退(休)学及退费审批手续。

2.退费金额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收费管理文件规定计算:

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全年在读时间按10个月计算,在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退费金额按学生在学习平台提交退(休)学申请日期开始计算;退费金额=10-在读N个月)*学年度学费(或住宿费)/10

3.成人教育新生,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成高录取发布日后3个月内的(含3个月),可全额退还本学年所缴学费;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录取发布日后3个月后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计算退费金额。

    4.网络教育春季新生退学申请日期发生在331日(含31日)之前、秋季新生退学申请日期发生在930日(含30日)之前的,可全额退还本学年所缴学费,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申请退学的,按第十四条第2点规定计算退费金额。

 如网络教育新生当季招生截止时间因特殊情况延迟,则全额退款规定的截止申请时间可相应延迟。

    5.自学考试新生(含相沟通、二学历、独立办班)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申请退学的,从助学单位正式上课当月开始计算在读时间,正式上课时间由教学管理中心(自考教务)负责审核。

6.公开学院新生,退(休)学申请日期在学院集中报到注册日后15天内的(含15天),可全额退还本学年所缴学费和住宿费;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学院集中报到注册日后15天后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计算退费金额。

7.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生全额退费;

8.因违法违纪被学院勒令退学的,所缴费用不予清退。

第十五条因学生或教学点多缴或错缴学费而导致的退费,缴费者应填写“退费申请表”,经学院财务室、资源建设中心核实,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新生因报读专业最终未开班需退学退费的,由学院教学管理中心(学籍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给予全额退费。

第十七条 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新生因入学资格审核不通过需退学退费的,由学院教学管理中心(学籍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给予全额退费。

第十八条 对于已交清当年学费,办理休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不办理退费手续,复学时由财务室将应退金额进行年度学费抵交处理,学生补交差额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复学而办理退学退费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非学历培训学生退学退费,按非学历培训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费学生持缴费收据(开具电子票据除外)及本人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复印件,按学院财务室短信通知时间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先缴费后注册学籍管理规定,对不按时缴纳学费,又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未注册学生不能预约学习,不能参加考试,不能登记录入成绩;

3.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学生自身原因欠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由于合作办学单位原因造成学生欠费,并

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合作办学单位承担。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类学生缴费票据由学校财务处按缴费项目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或“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学院在确认款项到账并对账无误后,通过短信或邮件方式向学生发送电子票据信息,学生自行打印。

    学生缴纳的培训学费,学院在确认款项到账并对账无误后,向缴款人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缴费票据是学生缴款义务完成的重要证明,也是财务报账的重要凭证,缴款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学校一律不予补开。

第六章 学费、考试费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费、考试费收入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划拨。

第二十九条 学费退费款,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学费结算比例由协议各方共同承担,在学费结算款中抵扣;。     

考试费退费款,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考试费结算比例由协议各方共同承担,并负责退还各自应承担的退费款。

第三十条 学费、考试费结算规定:

1.成人教育:学费一年结算一次

学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上年51日至本年430日;划拨时间51—630日。

2.网络教育:学费、考试费结算分春、秋季两次

春季学费、考试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上年111日至当年430日;划拨时间51—630日。

    秋季学费、考试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当年51日至当年1031日;划拨时间111—1220日。

3.自学考试:学费、考试费结算分春、秋季两次

春季学费、考试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上年121日至当年430日;划拨时间51—630日。

秋季学费、考试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当年51日至本年1130日;划拨时间121—1220日。

第三十一条 学费、考试费结算表由合作办学单位在教学管理系统确认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合作办学单位学费、考试费结算款划拨涉及两个合作方的,由合作方指定一方负责与学院联系并办理结算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作办学单位学费、考试费结算金额按结算时间段内实收学费金额计算,转教学点(学习中心)学生所缴学费由结算当期学生所在教学点(学习中心)结算。

第三十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应按学费、考试费结算规定主动办理结算手续,并在当年度将结算统计时间段内所缴学费、考试费全部结算完毕。

第三十四条 对于截留、挪用学生学费、考试费的合作办学单位,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合作办学单位当期学费结算应得金额小于当期应承担的学生退费金额的,暂缓办理当期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非学历培训学费结算、学生退学退费按非学历培训协议中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bat365在线平台网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